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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刑事訴訟法」考試之準備過程中,絕對不能遺漏的戰場便是實務見解了,不論是經典雋永「必背」的穩定見解或論述邏輯令人耳目一新「必備」的新見解均可能成為考試的座上賓。
針對此一考試趨勢,筆者於本書之選材上囊括「考試曾命題之實務見解」、「答題論述上須闡述之穩定實務見解」及「具有考相但仍未命題之新近實務見解」,期望得於本書中為各位讀者將各類重要的實務見解一網打盡,更能將此些實務見解化作得分利器。
想考上就一定要知道的實務見解,只收錄在學稔《實務必考熱區》!
作者介紹
孫宥
政治大學法律研究所碩士
司法官特考及格
律師高考及格
對於實現正義存有莫名堅持,但總被正義得否被標價之漩渦困住,故選擇轉換跑道尋找體現正義的另種可能。曾經渴望許多遙不可及的夢想。但年過三十後,只願我愛的人們身體健康,然後淡淡的祝福著,如若相愛,便攜手到老;如若錯過,便護你安好。
每天睡前,提醒自己別忘了離愛與關懷再更近一點;每天睡醒,提醒自己記得要對於社會結構上的弱勢給予高於法律的尊重。
目錄
UNIT 1刑事訴訟原理原則—法院職權調查證據P1-2
最高法院101年度第2次刑事庭會議(一)
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2523號判決
◇法院職權調查證據、職權調查主義、改良式當事人進行主義、目的性限縮為有利於被告之證據、應調查而未調查之違誤
UNIT 2刑事訴訟原理原則—直接審理原則P1-6
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1998號判決
◇形式直接性、實質直接性、程序正義、被告之訴訟防禦權
UNIT 3刑事訴訟對事之效力—軍事審判法之適用P1-9
最高法院95年度台非字第122號判決
◇軍事審判法第1條及第5條、軍事審判機關
CHAPTER 2訴訟主體
Section 1法院P2-2
UNIT 1法定法官原則P2-2
釋字第665號解釋
◇法定法官原則、相牽連案件繫屬於同一法院不同庭、憲法第16條訴訟權
UNIT 2法院管轄競合—競合管轄P2-6
釋字第47號解釋
◇法定法官原則、既判力之尊重
UNIT 3公平法院原則—自行迴避制度P2-10
釋字第178號解釋
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909號判決
最高法院91年度台抗字第61號裁定
最高法院93年度台抗字第269號裁定
◇公平法院原則、審級說、拘束說、審級利益之保護
UNIT 4公平法院原則—聲請迴避P2-13
最高法院102年度台抗字第1077號裁定
最高法院100年度台聲字第22號裁定
◇公平法院原則、偏頗之虞、曾參與同一原因事實之民事案件
Section 2被告P2-16
UNIT 1被告地位之形成—關係人之地位P2-17
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3373號判決
◇關係人、緘默權、真實陳述義務
UNIT 2被告之權利—對質詰問權P2-19
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5148號判決
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2182號判決
◇憲法第16條訴訟權、對質詰問權、歸責法則、佐證法則、防禦法則、義務法則、對質詰問權之例外
UNIT 3被告之訊問—「訊問」概念之形成P2-22
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4863號判決
◇功能訊問、聊天或教誨之方式為之、實質訊問、國家迂迴利用私人
UNIT 4對被告所為告知義務之內涵P2-25
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7082號判決
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4178號判決
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657號判決
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3771號判決
◇告知義務所應告知之內容、實質告知義務
UNIT 5檢察官蓄意規避對被告之告知義務P2-30
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4003號判決
◇無異剝奪被告緘默權及防禦權之行使,尤難謂非以詐欺之方法而取得自白、蓄意規避告知義務、被告地位形成理論
UNIT 6不正訊問被告—利誘之判斷P2-34
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2539號判決
◇法律本即形諸明文之減免其刑等利益、利誘
UNIT 7不正訊問被告—誘導訊問P2-37
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4199號判決
◇誘導訊問、反詰問時得為誘導詰問
UNIT 8不正訊問被告—遲延訊問P2-39
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2165號判決
◇遲延訊問、實質正當法律程序、其他不正之方法
UNIT 9應即時訊問被告P2-42
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4209號判決
◇無故推延訊問時間、惡意妨礙辯護權之行使、舉輕以明重
UNIT 10夜間訊問被告與疲勞訊問P2-45
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6024號判決
◇夜間詢問已達疲勞訊問之程度、夜間詢問之例外
UNIT 11訊問被告應全程錄音P2-47
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1642號判決
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4173號判決
◇建立訊問筆錄之可信性、舉證責任、不利推定
UNIT 12不正方法取得自白之直接效力P2-50
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3479號判決
◇不正方法、因果關係
UNIT 13不正方法取得自白之延續效力P2-52
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4877號判決
最高法院104年度台非字第212號判決
◇不正方法延續至第二次應訊時、治癒瑕疵之方法、已選任辯護人、經過一定時間、訊問之人及環境改變、加重告知義務
UNIT 14不正方法取得自白之放射效力P2-56
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4177號判決
◇毒樹果實理論、有前因後果之關係、實質保護之法理、相對排除證據
UNIT 15刑求抗辯之調查及舉證P2-59
最高法院91年台上字第2908號判例
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4177號判決
◇檢察官得以論理方式舉證、法院非可僅憑負責偵訊被告之人員已證述未以不正方法取供,即駁回此項調查證據之聲請、自由證明
UNIT 16共犯以證人身分所為陳述是否須補強證據P2-61
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5560號判決
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2378號判決
◇形式上以為證人身分、實質上仍為共犯身分
UNIT 17對向犯之陳述是否須有補強證據P2-63
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8228號判決
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5551號判決
◇實體法上非屬共犯、程序法上仍有虛偽陳述之可能
UNIT 18共犯之自白得否相互補強P2-66
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4744號判決
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380號判決
◇共犯自白、補強證據
UNIT 19補強證據之其他問題P2-68
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6377號判決
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6181號判決
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6816號判決
◇利害相反之證據可相互補強、補強證據應補強之範圍、補強證據之適格
UNIT 20不自證己罪於非刑事程序之效力P2-71
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51號判決
◇不自證己罪特權、是否限供述性證據、刑事法關聯、依法強制
CHAPTER 3辯護制度
UNIT 1共同辯護准許與否之判斷標準P3-3
最高法院91年度台上字第1888號判決
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2300號判決
◇利害相反、能否適當為各當事人充分辯護、指定辯護
UNIT 2協商程序中指定辯護之判斷P3-5
最高法院97年度台非字第129號判決
◇協商判決之宣告刑、指定辯護
UNIT 3強制辯護案件與判決結果之關係P3-7
最高法院79年度台上字第338號判決
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4731號判決
◇保護被告利益、無罪諭知、強制辯護案件
UNIT 4實質辯護—辯護人應達到之品質P3-10
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5673號判決
◇實質辯護、行為瑕疵、結果不利、判決當然違背法令
UNIT 5實質辯護—辯護人應到場之時期P3-13
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7016號判決
◇實質辯護、審判期日、判決當然違背法令
UNIT 6辯護人之權利—在場權P3-16
最高法院94年台上字第4929號判例
◇搜索及勘驗時之辯護人在場權、審判中
UNIT 7辯護人之權利—於特別救濟程序時,是否
有閱卷權P3-18
最高法院100年度台抗字第690號裁定
最高法院95年度台聲字第31號裁定
釋字第762號解釋
◇特別救濟程序、無辯護人之被告聲請閱卷
UNIT 8辯護人之權利—交通權P3-23
釋字第654號解釋
◇憲法第16條之衍生基本權、達成羈押目的或維持押所秩序之必要方得限制
UNIT 9準備程序是否須強制辯護P3-29
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4604號判決
◇準備程序、強制辯護、判決當然違背法令
UNIT 10多數辯護人間得否相互取代P3-31
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451號判決
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5092號判決
◇多數辯護、強制辯護案件
UNIT 11解任辯護人之權利P3-33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3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24號
◇特殊信賴關係、被告有自由解任權
UNIT 12偵查中羈押之閱卷權P3-35
大法官解釋第737號
刑事訴訟法第33條之1、第93條第2項但書、第101條第3項
◇指定辯護、羈押程序辯護人閱卷權、限制辯護人及被告知悉之證據、深夜羈押、重罪羈押
CHAPTER 4強制處分
UNIT 1檢察官於審判時之聲請羈押權P4-4
最高法院96年度台抗字第593號裁定
◇「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54項、審判中
UNIT 2重罪羈押P4-7
釋字第665號解釋
最高法院98年度台抗字第813號裁定
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48號裁定
◇羈押原因、重罪、相當理由認有滅證或逃亡之虞
UNIT 3羈押之救濟P4-13
釋字第639號解釋
釋字第665號解釋
◇受命法官之羈押處分、羈押處分之抗告
UNIT 4有令狀搜索下之範圍應如何認定P4-17
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3863號判決
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1509號判決
◇概括搜索票禁止原則、法官保留原則
UNIT 5持檢察官之拘票為對人緊急搜索P4-20
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1398號判決
◇檢察官所簽發之拘票、假拘提之名行搜索之實
UNIT 6同意搜索之自願性判斷P4-23
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376號判決
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1361號判決
◇自願性同意、綜合判斷法則
UNIT 7同意搜索之同意權限應如何判斷P4-26
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4430號判決
◇具有同意適格、管領權限
UNIT 8另案監聽P4-28
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2633號判決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5條、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18條之1、假設再次干預亦受允許
UNIT 9得一方同意之監聽P4-30
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2743號判決
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2949號判決
◇國家機關得通話之一方同意、正當法律程序、無合理隱私期待
UNIT 10國家挑唆犯罪P4-33
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4432號判決
◇被挑唆人之主觀判斷、犯意誘發型、機會提供型
UNIT 11另案扣押之證據能力判斷P4-36
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448號判決
◇無令狀扣押、法院應職權判斷扣押之合法性
UNIT 12臨檢之合法性判斷P4-38
釋字第535號解釋
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763號判決
◇法律保留原則、僅能對人民之身體或場所、交通工具、公共場所為目視搜尋
UNIT 13已過去之通訊內容,應以何強制處分取得P4-41
最高法院106年度台非字第259號判決
◇秘密通訊自由、過去之通訊內容、扣押裁定
UNIT 14限制出境、出海之修法概述P4-44
刑事訴訟法第93條之2、第93條之3、第93條之4、第93條之5
◇限制出境出海、需以書面令狀為之、有期間限制
CHAPTER 5證據
Section 1傳聞法則P5-3
UNIT 1傳聞法則適用之客體P5-3
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7132號判決
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2519號判決
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5561號判決
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3798號判決
◇供述性證據、傳聞法則之適用客體
UNIT 2若通訊監察所得係被告所為陳述時,如何檢驗合法性P5-9
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3055號判決
◇自白法則、被告於審判外之自白
UNIT 3於審判外向法官(檢察官)陳述之傳聞例外,應於何時經被告詰問P5-11
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5651號判決
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6675號判決
◇補行詰問、被告之反對詰問權、正當法律程序、傳聞例外不等於對質詰問之例外
UNIT 4證人於審判中合法行使拒絕證言權,有無傳聞例外得援引其偵查中之陳述作為判決基礎P5-15
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3140號判決
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7121號判決
◇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3、例示規定、有正當理由無法到庭陳述
UNIT 5何種情形可類推適用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3P5-19
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1892號判決
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6932號判決
◇傳聞證人、特別可信性、證明犯罪事實之必要性
UNIT 6向外國司法警察之陳述是否屬傳聞例外P5-23
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575號判決
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900號判決
◇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3、嚴格文義解釋、共同打擊犯罪,維護人民安全
UNIT 7特信性文書P5-26
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5906號判決
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2940號判決
◇特信公文書、例行性、可受公開檢查、特信業務文書、通常業務過程不間斷、有規律而準確之記載
UNIT 8傳聞同意P5-29
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3790號判決
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4817號判決
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5672號判決
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4129號判決
◇明示傳聞同意、擬制傳聞同意、當事人進行主義之處分主義、積極行使處分權
Section 2證據調查程序—證人P5-38
UNIT 1未告知拒絕證言權之法律效果P5-38
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1043號判決
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909號判決
◇不自證己罪、正當法律程序、權利領域理論、權衡理論
UNIT 2檢察官訊問共同被告時,告知其緘默權後,復命其具結並為拒絕證言權之告知,所踐行之程序是否合法P5-47
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5952號判決
◇陳述自由權有無因程序上瑕疵受到妨害、權利同質性
UNIT 3證人之調查證據程序—具結P5-50
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2122號判決
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3033號判決
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2418號判決
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1256號判決
◇嚴格證明法則、純屬檢察官或法官調查證據職權之適法行使、舉輕以明重原則
UNIT 4證人之調查證據程序—詰問P5-60
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5489號判決
◇審判長之主詰問、誘導詰問、聲明異議
UNIT 5證人之意見證據是否絕對不得作為證據P5-62
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4729號判決
◇證人之意見證據、以實際經驗為基礎、實際體驗之事實與意見、推測事實間之聯結密度如何
UNIT 6指認證據之可用性P5-64
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7340號判決
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2212號判決
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404號判決
◇供述性證據、成列指認、不得作為有罪判決的唯一依據
Section 3證據調查程序—鑑定P5-69
UNIT 1選任機關鑑定時,法院是否有命實際為鑑定之人為言詞報告之義務P5-69
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2086號判決
◇機關鑑定、被告之詰問權、實際為鑑定之人言詞報告
UNIT 2強制採尿處分P5-71
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40號判決
◇刑事訴訟法第205條之2、侵入性處分
UNIT 3概括選任鑑定P5-74
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2860號判決
◇刑事訴訟法第198條、檢察一體、事前概括選任鑑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法律另有規定
UNIT 4法官自任鑑定人P5-79
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5533號判決
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4343號判決
◇客觀審判原則、鑑定意見
UNIT 5測謊證據P5-82
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6293號判決
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1725號判決
◇科學證據之本質可用性、普遍接受標準、再現性、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
UNIT 6私請鑑定之可用性P5-87
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2618號判決
◇兩造當事人一致性同意、當事人證據處分權、有助於真實發現
Section 4證據調查程序—勘驗P5-90
UNIT 1勘驗作為證據之調查方式P5-90
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4015號判決
◇勘驗筆錄、書證之調查程序
Section 5其他取證態樣P5-93
UNIT 1私人不法取證P5-93
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3168號判決
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578號判決
◇不適用證據排除法則、私人故意以暴力方式取得供述,因違背任意性,應例外排除該證據之證據能力
Section 6舉證責任P5-99
UNIT 1檢察官之舉證責任P5-99
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128號判例
◇實質舉證責任、無罪推定原則
Section 7證據排除法則P5-101
UNIT 1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之權衡標準為何P5-101
最高法院93年台上字第664號判例
◇權衡法則、違反法定程序取得之證據、除法律另有規定
CHAPTER 6訴訟程序與訴訟關係
UNIT 1訴訟條件瑕疵之競合P6-2
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6280號判決
◇訴訟瑕疵、先有審判權方有管轄權、尊重判決既判力、先審查程序條件再審查實體條件
UNIT 2法院誤合法上訴為不合法上訴時之救濟方式P6-4
最高法院80年度第5次刑事庭會議
◇不利益於被告之合法上訴、實質上確定力
UNIT 3無效判決之救濟方式及法院之處理方式P6-7
釋字第135號解釋
◇重大違背法令,固不生效力、分別依上訴、再審、非常上訴及其他法定程序辦理
UNIT 4既判力之效力範圍P6-9
最高法院82年度第4次刑事庭會議1
最高法院67年度第10次刑事庭庭推總會議決議3
◇宣示判決時說、實質上或裁判上之一罪,其中一部係「無罪」或「免訴」判決時之既判力範圍
UNIT 5裁判書錯誤之處理方式P6-14
最高法院71年度第2次刑事庭會議決議1
◇是否顯然誤寫誤算、正本錯誤、原本錯誤、裁定更正
CHAPTER 7偵查程序
Section 1偵查開始之原因—告訴P7-2
UNIT 1告訴權人之認定—分公司之告訴權P7-3
法務部法檢字第0940805186號法律問題座談
◇分公司、管領權限、告訴權人
UNIT 2實行告訴之程式P7-6
最高法院73年台上字第4314號判例
最高法院105年度台非字第203號判決
◇審判中補行告訴、合法告訴、偵查機關
UNIT 3告訴期間P7-10
最高法院90年度台上字第1113號判決
釋字第108號解釋
◇告訴期間之起算時點、繼續犯、代行告訴人、告訴乃論之罪
UNIT 4告訴、撤回告訴之範圍P7-13
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2636號判決
◇實質上及裁判上一罪、撤回告訴、告訴之主觀及客觀效力
Section 2不起訴、緩起訴處分之效力P7-17
UNIT 1刑事訴訟法第260條之「新事實及新證據」
應如何解釋P7-18
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4327號判決
最高法院23年上字第1754號判例
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6266號判決
◇新規性、確實性、事實上同一、實質確定力
UNIT 2檢察官違反與被告之協議,未為緩起訴並起訴時,被告於偵訊中所為之陳述,得否作為證據P7-22
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5665號判決
◇保護人民之正當合理信賴、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7同一法理
UNIT 3緩起訴期間,若發現新事實、新證據時,檢察官得否逕行起訴P7-24
最高法院94年台非字第215號判例
◇緩起訴期間內、實質確定力
UNIT 4違法撤銷緩起訴而逕為起訴時,法院對此起訴應如何處理P7-27
最高法院98年度台非字第304號判決
◇無效緩起訴、緩起訴期間是否屆滿、起訴違背程序
UNIT 5交付審判之審查範圍P7-31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3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28號
◇必要之調查、得否調查卷外之證據
UNIT 6撤銷緩起訴P7-34
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3183號判決
最高法院103年度台非字第420號判決
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2733號判決
◇非可歸責於己之未履行負擔、犯罪特別預防之目的、緩起訴處分之確定力
CHAPTER 8審判程序
Section 1起訴之程序與效力P8-2
UNIT 1起訴對物之效力P8-3
最高法院37年特覆字第3722號判例
最高法院88年台上字第4382號判例
◇起訴不可分、實質上及裁判上一罪、有罪有罪始生不可分、漏未判決、訴外裁判
UNIT 2起訴對人之效力P8-9
最高法院94年度台非字第41號判決
最高法院98年度台非字第67號判決
◇被告發生錯誤、冒名、頂替、漏未判決、訴外裁判
UNIT 3變更起訴法條P8-14
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3805號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0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28號
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3720號判決
◇事實上同一、法律上同一、有變更起訴法條之必要、有罪判決
Section 2準備程序P8-21
UNIT 1準備程序與審判期日之相互轉換P8-21
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6088號判決
最高法院97年度台非字第536號判決
◇被告刻意拖延審判期日、訴訟防禦權、行準備程序係法院之權利
UNIT 2準備程序得否調查證據P8-25
最高法院93年台上字第2033號判例
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2251號判決
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5185號判決
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3481號判決
◇直接審理原則、實體爭點與程序爭點、有正當理由於審判期日不能到場
Section 3審判程序P8-30
UNIT 1刑事訴訟法第288條之3的適用對象P8-30
最高法院94年台上字第1998號判例
◇調查證據處分、是否純屬審判長調查證據之執行方法或細節及法庭活動之指揮事項
UNIT 2若僅為包裹式提示證物,調查證據程序是否有違誤P8-32
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890號判決
◇包裹式調查證據、訴訟指揮權
CHAPTER 9自訴程序
UNIT 1強制律師代理之相關問題P9-3
最高法院94年度第6、7次刑事庭會議
◇提高自訴品質、強制律師代理、被告提起上訴
UNIT 2不得自訴無不可分P9-12
釋字第569號解釋
◇不得自訴不可分、自訴之對人效力
UNIT 3類推刑事訴訟法第319條第3項P9-15
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2404號判決
◇單一案件之一部為告訴乃論之罪,他部是非告訴乃論之罪、非告訴乃論之部分由檢察官開始偵查,告訴乃論之罪部分之被害人是否仍得提起自訴
CHAPTER 10簡易型程序
Section 1簡式審判程序P10-3
UNIT 1簡式審判程序中之「有罪陳述」應如何解釋P10-4
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210號判決
◇有罪陳述、阻卻違法事由
UNIT 2裁定為簡式審判程序應由何人為之P10-5
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2885號判決
◇合議庭裁定、是否純屬審判長調查證據之執行方法或細節及法庭活動之指揮事項
Section 2簡易判決處刑P10-7
UNIT 1簡易判決處刑與通常審判程序之轉換P10-8
最高法院91年台非字第21號判例
◇無罪判決、改依通常審判程序為第一審判決
Section 3協商程序P10-12
UNIT 1協商合意與無罪抗辯間之關係P10-13
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3456號判決
◇有罪陳述、協商程序之要件、無罪答辯
UNIT 2協商程序得否上訴第三審P10-14
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668號判決
◇協商程序上訴第三審、事後審
CHAPTER 11一般救濟途徑
Section 1上訴通則P11-2
UNIT 1原審辯護人或代理人以自己名義上訴,應如何處理P11-2
釋字第306號解釋
◇上訴權人、上訴利益、以何人名義為之
UNIT 2上訴之效力—上訴不可分P11-6
最高法院22年上字第1058號判例
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2904號判決
◇上訴審認定、實質上及裁判上一罪、上訴合法且有理由
Section 2上訴第二審P11-10
UNIT 1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P11-10
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5099號判決
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2578號判決
◇為被告利益上訴、未為被告不利益上訴、適用法條不當、不得諭知較原審更重之刑
UNIT 2上訴二審之具體理由P11-20
最高法院106年度第8次刑事庭會議
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5354號判決
◇上訴理由具體指摘、原審辯護人有代撰上訴理由之義務
Section 3上訴第三審P11-30
UNIT 1上訴第三審之限制—案件之限制P11-30
最高法院52年台上字第1554號判例
釋字第60號解釋
◇刑度限制、案件類型限制、言詞辯論爭執說、刑法總則與刑法分則之加重
UNIT 2上訴第三審之限制—限制檢察官之上訴權P11-35
刑事妥速審判法第8、9條
◇限制檢察官上訴權、限制檢察官上訴之嚴格上訴制
UNIT 3上訴第三審之限制—刑事訴訟法第376條案件一審無罪二審有罪得否上訴三審P11-41
釋字第752號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3183號判決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2696號判決
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780號判決
◇上訴第三審、審級利益
CHAPTER 12特別救濟途徑
Section 1再審P12-2
UNIT 1再審之原因—新證據之認定P12-3
刑事訴訟法第420條
◇新證據、新規性、確實性
UNIT 2聲請再審時,得否聲請調查證據P12-13
最高法院103年度台抗字第398號裁定
◇聲請再審時聲請調查證據、證據於客觀上無法取得
UNIT 3聲請再審之其他爭點P12-15
最高法院102年度台抗字第758號裁定
最高法院103年度台聲字第8號裁定
◇為實體確定判決之法院管轄、以同一原因重行聲請
Section 2非常上訴P12-17
UNIT 1非常上訴之原因P12-18
最高法院96年度第10次刑事庭會議
◇判決違背法令、訴訟程序違背法令、法院前後判決所採法令上之見解不同者不得作為非常上訴之原因
UNIT 2非常上訴之限制P12-20
最高法院97年度第4次刑事庭會議
◇原判決是否不利於被告、有無統一解釋法令之必要、非常上訴無理由
CHAPTER 13沒收程序
UNIT 1沒收特別程序概述P12-2
刑事訴訟法第420條
◇扣押範圍、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
序
本書改版之際,筆者已經離開「研習生」身分、來到台中就職二年了,在這段日子裡,每天面對滿滿卷海及不間斷的專案執行,有時候也不免困惑當初不顧一切投身公職的決定。但將案件突破且處理完備後,心中的成就卻是以前的工作或生活難以比擬的。這樣的成就感,雖然是高強度的生活壓力及相當長的工作時間換來的,但我仍然感覺十分過癮,期許現在看到本書的你們,也能體會這份成就感、體驗這份癮頭。
最後,仍然要感謝學稔的各位工作夥伴們,若沒有你們的仔細校對、專業編輯,這本書也無法順利問世。筆者的學識淺薄,縱已傾盡畢生所學、經過多次校對,錯漏或思慮未周亦在所難免,還請各位讀者不吝指教批評。本書若能為各位準備考試時有任何一丁點貢獻者,都應歸諸於其他工作夥伴的功勞;若有其他錯漏或缺失者,筆者願負全部文責。最後的最後,最難得的總是始終如一,謝謝在這一年在身邊陪伴著、哭著、笑著的你(們),雖然經歷的不見得都是甜美,但生命因此多了難以言喻的感動。不論未來如何,一起啟程走吧!
孫宥
2019年7月
詳細資料
- ISBN:9789862959855
- 叢書系列:
- 規格:平裝 / 512頁 / 14.8 x 21 x 2.56 cm / 普通級 / 單色印刷 / 4版
- 出版地:台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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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連載
Section1法院
UNIT1法定法官原則
釋字第665號解釋
※出題年份:103年律師第3題第2小題
壹、經典試題
公務員甲係負責承辦與中國大陸經貿交流事務的主管人員,涉嫌收受臺商乙新臺幣一百萬元的報酬,依其委託積極推動與大陸談判開放乙所經營的企業在大陸申設營業據點。案經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被告甲犯職務行為收受賄賂罪嫌向臺北地方法院提起公訴後,分由審判長丙之合議庭審理(下稱前案)。復於另案後續偵查作為中,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查獲甲涉嫌洩漏重要情資予大陸相關人士,足以損害我國之重大利益,遂以被告甲犯刑法第114條之外患罪嫌向臺灣高等法院提起公訴。試回答下列問題:
(二)倘依後續偵查作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認為被告甲僅涉嫌犯刑法第132條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罪,而發交由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向臺北地方法院提起公訴,分由審判長丁之合議庭審理時,得否將該案移由審判長丙所承辦之前案合併審判?其併案之程序如何?
貳、爭點
(一)何謂法定法官原則,其憲法基礎為何?
(二)相牽連案件分別繫屬於同一法院不同庭時,應如何併案處理?
參、精華選讀
釋字第665號解釋理由書
憲法第十六條規定保障人民之訴訟權,其核心內容在於人民之權益遭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依正當法律程序公平審判,以獲得及時有效之救濟。為確保人民得受公平之審判,憲法第八十條並規定,法官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
正始九年(248年)三月,黃門張當把內庭才人石英等十一人送給曹爽,曹爽、何晏乘機與張當勾結,謀危社稷。當然,對於大將軍曹爽來說,非常忌憚司馬懿這位老臣,雖然司馬懿之前稱病,逐漸不理朝政,可是曹爽擔心司馬懿在裝病。同年冬,河南尹李勝要到荊州任刺史,行前去拜望他。司馬懿假裝病重,李勝出來後對曹爽說,司馬懿已經病入膏肓,不值得憂慮了。 ... 所以,曹爽等對司馬懿未加戒備,也即司馬懿成功裝病,騙了曹爽。在此基礎上,曹爽逐漸對司馬懿放鬆了警惕,這無疑為後者發動高平陵之變奠定了良好的基礎。值得注意的是,在司馬懿的一生中,裝病騙了曹爽之前,還有一次裝病的經歷,但是,司馬懿第一次裝病卻被曹操識破。那麼,問題來了,司馬懿兩次裝病:為何第一次被識破,第二次卻能騙了曹爽? 一 《晉書·宣帝紀》中記載:漢建安六年,郡舉上計掾。魏武帝為司空,聞而辟之,帝知漢運方微,不欲屈節曹氏,辭以風痹,不能起居。魏武使人夜往密刺之,帝堅臥不動。 建安六年(201年),郡中推薦司馬懿為上計掾(佐理州郡上計事務的官吏)。當時曹操正任司空,聽說司馬懿的名聲後,派人徵辟他到府中任職。對於曹操來說,一向是求賢若渴,自然不會錯失司馬懿這樣的人才。況且,司馬懿出生於世家大族,比如他的父親司馬防為京兆尹。而這,顯然也是曹操極力拉攏的對象。 ... 不過,面對曹操的徵辟,司馬懿認為曹操已經篡奪了東漢王朝的大權,加上曹操出自宦官之後,於是不願意輔佐曹操,便藉口自己有風痹癥,身體不能起居而不出仕曹氏。曹操不相信,派人夜間去刺探消息,司馬懿躺在那裡,一動不動,像真染上風痹一般。 二 由此,非常明顯的是,在第一次裝病時,司馬懿可謂非常投入,甚至連夜間都沒有放鬆警惕。但是,最終的結果,卻是司馬懿還是被曹操識破了。 《晉書·宣帝紀》:及魏武為丞相,又闢為文學掾,敕行者曰:「若復盤桓,便收之。」帝懼而就職。於是使與太子游處,遷黃門侍郎,轉議郎、丞相東曹屬,尋轉主簿。 ... 曹操擔任東漢王朝的丞相之後,強行徵召司馬懿為文學掾。曹操對使者說,他如果還和以前一樣躺在床上不出仕,便將他抓起來。司馬懿聽說後非常畏懼,只得就職。曹操讓他與太子往來游處,歷任黃門侍郎、議郎、丞相東曹屬、丞相主簿等職。對此,在筆者看來,這說明曹操之前就意識到司馬懿在裝病了。就曹操來說,之所以可以識破司馬懿,原因主要分為以下幾點。一方面,這是因為司馬懿於公元179年出生,在曹操徵辟他的時候,司馬懿只有20多歲。考慮到司馬懿的年齡,其裝病的樣子顯然不符合實際的情況,這應該是過猶不及,從而被曹操識破了。 三 另一方面,在漢末三國時期,謀士文臣面對諸侯的徵召,往往不會立即就答應,也即一開始的拒絕,很可能是為了抬高自己的身價。眾所周知,太容易得到的東西,往往就不會珍惜。同樣的道理,太容易得到的謀士,也往往不會獲得主公的特別重視。所以,在曹操看來,司馬懿出於抬高身價的考慮,這才裝病拒絕自己的徵召。對此,在筆者看來,這就如同劉備三顧茅廬,才獲得諸葛亮的輔佐一樣。如果一顧茅廬,諸葛亮就出山的話,顯然是在自降身價。 ... 作為才能不輸諸葛亮的司馬懿,也不願意曹操一徵召,自己就立即前往赴任,所以選擇裝病這一手段,這也是在給曹操一個臺階下,而不是直接拒絕曹操。當然,曹操非常強勢,選擇強行徵召司馬懿來擔任丞相府的文學掾。自此開始,司馬懿為曹操、曹丕等所用。並因為獲得魏文帝曹丕的信任,得以在曹魏平步青雲。 四 最後,正始八年(247年)四月,曹爽用心腹何晏、鄧颺、丁謐之謀,把郭太后遷到永寧宮。一時間,曹爽兄弟及其黨羽掌握了曹魏的大權,尤其是兵權。同年五月,司馬懿偽裝生病,不問朝政。到了正始九年(248年)冬天,河南尹李勝要到荊州任刺史,行前去拜望他。結果,司馬懿裝病瞞過了李勝,也成功讓大將軍曹爽放鬆了警惕。當然,司馬懿表面裝病,實際上也在暗中布置,準備消滅曹爽勢力。對此,在筆者看來,曹爽之所以沒有識破司馬懿的裝病,主要還是因為公元248年時,司馬懿已經70歲左右了。 ... 在漢末三國時期,70歲已經是高齡了,對於當時的大部分文臣武將,很多在四五十歲的時候就病逝了。所以,70歲左右的司馬懿稱病,是一件非常合理的事情。考慮到司馬懿在公元251年病逝,因此,在前幾年,司馬懿確實有可能就身體有恙了。在此基礎上,司馬懿在第二次裝病,最終成功騙了曹魏大將軍曹爽。當然,對於曹爽來說,因為經驗不足,或者說是過於自大,沒有對司馬懿的身體情況進行更多的探查,這也是司馬懿能夠瞞天過海的原因之一。綜上,司馬懿曾兩次裝病:一次騙了曹爽,另一次卻被曹操識破!
文章來源取自於:
每日頭條 https://kknews.cc/history/x49le3g.html
博客來 https://www.books.com.tw/exep/assp.php/888words/products/0010832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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